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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0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 评选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7-09 14:20:22 浏览次数:1170次
中国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是经国家奖励办核准备案(备案号:0297),由中国建筑学会主办的奖项。按照《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附件1),中国建筑学会开展 2019-2020年度“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请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评选范围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包括建筑领域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应用。 02申报要求 1、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应是法人单位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均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可通过中国建筑学会官网会员管理系统申请入会。 中国建筑学会(个人/团体)会员申请网址http://home.chinaasc.org/yuzhuce2/step1.html 2、申报方式 2019-2020年度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统一使用中国建筑学会奖项申报及推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奖项系统”)进行申报材料电子文件报送。奖项系统将于2020年7月1日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正式开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件2)、“科技成果报告”(附件3)及附件三部分,按提交方式分为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详细情况说明可在奖项系统中查看和下载《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材料说明》,请申报人详细阅读了解。
03时间要求
2019-2020年度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04相关事项 1、评审工作由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2、初评时间安排在2020年10-11月期间,终评时间安排在2020年11-12月期间3、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不收取评审费用。 05联系方式 1、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报奖咨询)(入会办理)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楼C座1806室(100013) 联系人: 王祖伟 010-64518481 13810109077 王祖琦 010-64517511 13910685534 邮 箱:jzclfh@chinaasc.or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建筑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建筑学会设立“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并制定《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实践、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 第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授予特等奖。本奖项每2年评审一次。 获得一等奖以上的奖项将由中国建筑学会推荐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选。 第四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包括建筑领域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应用等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创新,丰富和发展建筑学科理论,推动建筑学科或相关学科进步,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二)在技术研发中有重要突破,解决了建筑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广应用价值显著,为实现建筑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在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中,合理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一体化技术集成,实际应用效果显著,达到高品质建筑要求。 (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一等奖应包括(一)、(二)、(三)、(四)的要求,二等奖应包括(二)、(三)的要求,三等奖应包括(三)的要求。 第七条 奖项数量 每届一等奖数量限定在5项以内,二等奖数量限定在10项以内,三等奖数量限定在20项以内。根据评选情况,可设特等奖。各级奖项名额可空缺。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是从事建筑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单位或个人,并在申报项目中起到重要作用,申报个人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二)个人项目需有3名及以上中国建筑学会专家库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相关证明。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是法人单位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均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一)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二)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 (三)参与过本奖项评选,又没有新的重大突破的项目;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人。如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超出规定数量,则按申报书填报的顺序从前至后截取。 第十二条 填写《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评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 (三)科技查新查重报告;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奖项受理单位为中国建筑学会,在评选年度由中国建筑学会统一发布评选通知。 第十四条 奖项申报通过网上“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系统”填报电子申报文件,纸质文件资料寄送至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限时补正,逾期视为无效申报。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建筑学会设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项的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均由中国建筑学会专家库产生。 第十七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专业评审组负责奖项的初评工作,采取记名投票或评分方式进行评审,以得票或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候选项目排名、建议等级和数量。评审结束后,向评审委员会报送初评报告、推荐项目名单和相关材料。 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的终评工作,采取记名投票或评分方式进行评审,以得票或得分高低排序确定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数量。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获奖候选项目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中国建筑学会在学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项目公告。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学会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国建筑学会。 中国建筑学会 中国建筑学会 建筑材料分会简介
中国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是全国性建筑材料科技工作者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建筑学会在建筑材料领域的分支机构,于1959年5月在浙江杭州成立,至今历经十届理事会,现任第十届理事会于2015年11月在江苏南京换届大会上选举产生,赵霄龙任理事长,周永祥任秘书长,理事100人,挂靠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研究所。学会旨在团结广大建筑材料科技工作者,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中国建筑学会的领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学术交流活动,发挥行业学术平台作用;组织教育培训和技术咨询,促进人才成长和提高;关注行业科技工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重视宣传工作,加强组织建设,按规定扩大分会规模。发挥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建筑材料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学会自成立以来举办了许多较有影响的学术交流会、技术论坛,百余次中、小型学术交流和研讨会,此外还开展了专业培训班、研讨班、出版论文集等,推出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在建筑材料领域都具有重要影响。今后学会将结合自身在建筑材料领域交流平台的优势,在中国建筑学会及挂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领导下,依靠广大建筑材料科技工作者,积极广泛地在创新领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进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和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工作,为我国建筑材料领域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秘书处联系电话:010-6451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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